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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央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得視必要,由國防部核准後,召集全國後備軍人
代表大會。
省 (市) 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得視必要,轉報國防部核准,召集轄區後備
軍人代表大會。
後備軍人代表大會召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