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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軍管區司令部為轄區後備軍人會之指導機關,為便於指導、監督,應呈准
國防部設省區 (或特定軍管區轄區,以下同) 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由軍
管區及所屬師管區會同省 (市) 政府與有關機關並聘請將 (校) 級後備軍
官若干人組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