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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會員
凡具有左列後備軍人身份之一者,均應參加所在地後備軍人會為會員。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
者。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
凡依法除役、免役、禁役或喪失國籍已消失後備軍人身份者,不得參加後
備軍人會;已參加者,應註銷其會員資格。
後備軍人會會員,得享左列權利,
一、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本會興革事項之建議權。
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救助之享受權。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後備軍人會會員,應盡左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擔任本會指派之工作。
四、繳納會費。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