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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具有左列後備軍人身份之一者,均應參加所在地後備軍人會為會員。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
者。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