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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整建或維護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應具
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位置、範圍及面積。
(二)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權屬、使用情形、戶數及現況照片。
(三)課題及對策。
(四)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五)預定作業時程。
(六)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
(七)後續維護管理構想。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
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
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
分別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額度,
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其補助額度,並不得超過
實際採購金額:
一、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
二、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三、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
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申請案申請施作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七款項目者,得酌予提高建築物耐
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並於不超過實際採購金額,依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
助額度。但因基地或建築物情況特殊,須調整評估項目或範圍,致增加評
估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
者,得不依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
一、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二、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六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
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百元。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
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五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
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四十元。
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
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五元。
六、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二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
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元。
七、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
臺幣五元。
前二項及第十四條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出具
使用執照者,得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建物面積或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前條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得
提高原申請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百分
之五十,增作補強設計項目。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
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
五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提供
勞務或財物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
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
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
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公開
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
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
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除
第五項第七款、第八款依第二項、第三項評定補助額度外,依地面層以上
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額度,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且總
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並以施作第五項補助項目為原則
。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
施更新之更新地區,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七款補助經費,其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
公尺以下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
尺部分,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
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按地方財
力編列自籌款。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八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四十
五,並以執行機關審查結果為準。
建物所有權人為具營利性質之公司行號者,不予補助,計算核准補助項目
總工程經費時,應扣減上開公司行號所應分擔之費用。但依規定免開立統
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之項目如下:
一、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二、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三、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十、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特殊
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或綠建築工法進行整建或維護工程
者,得優先列為補助。
申請第一項或第三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必須施作第五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項目,且施作費用須占第一項實施工程經費三分之
一以上。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
十二條核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者,不在此限。
(刪除)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實施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
及其計畫書、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
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
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施作工程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二、第二期款: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提出,檢附監造報表、施工日
誌、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
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第三期款:於完工驗收後提出,檢附驗收通過證明、成果報告書、工
程決算書、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
請撥付剩餘補助金額。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
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補助者,執行機關核定實施工程之補助項目與經費額
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內容不符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申請補助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範圍內存在違章建築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載明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公眾通行等情形,其合法建築物部分之實施工程
經費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或拆除重建
,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所有權移轉時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