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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前條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得
提高原申請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百分
之五十,增作補強設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