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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或拆除重建
,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所有權移轉時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