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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設備
第 一 節 給水系統
(刪除)
國民住宅各戶水錶或集合住宅總水錶,應裝設於室外易於檢查處所;集合
住宅各分戶水錶,應集中裝置於屋頂,順序標示號碼。
國民住宅利用蓄水池及重力水箱間接給水者,以共用出入口之各戶住宅使
用一組給水系統為準。
受水槽位置應顧及公共安全、衛生及景觀。
國民住宅蓄水池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防水、防銹、無毒性之不燃材料建造;
蓄水池應以獨立結構設於地坪上,並與污水池隔離。
蓄水池池底、池壁、池頂應參考左列標準,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一、池底與地坪之淨距離: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池壁與周壁之淨距離: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池頂與平頂間,留設足供出入人孔之空間。
國民住宅重力水箱,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防水、防銹、無毒性之不燃材料建
造;採用成品水箱,應設計堅固之支架。
國民住宅蓄水池及重力水箱設置之人孔,其開口邊緣應高出頂面十公分以
上,並應裝置嚴密之人孔蓋,人孔蓋不得採用易銹之鑄鐵製品。
蓄水池及重力水箱,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內外爬梯,內爬梯須為不銹鋼製品

鋼筋混凝土造蓄水池及重力水箱底部,應有清洗用集水坡度或設置清潔槽
溝。
國民住宅給水泵浦不得設於地面第一層公共通道或樓梯間;陸上式泵浦應
設置基座,沉水式泵浦應配合水池空間裝置。
控制泵浦之水位電極設備,應作妥善之維護,電極棒安裝位置,應與進出
水口保持適當之距離。
第 二 節 排水系統
國民住宅應分設左列排水管系:
一、污水管系--指排除廁所內糞便等污物之管道。
二、廢水管系--指排除洗滌及沐浴用水之管道。
三、雨水管系--指排除屋面及地面雨水之管道。
前項各管系均應接通國民住宅地區之下水道系統。
國民住宅排水系統之通氣管及管道間穿過屋面處,應有防水處理;管身應
連結牢固,頂部並應加設泛水及網罩裝置。
國民住宅排水系統配管,應以吊架或管夾等支承管身及其容納物之全部重
量,其支承物與管身間,應有適當之伸縮空隙。
國民住宅排水系統配管,應配合建築構造規劃路徑,並以設置明管或管道
間為原則,管道間應於每層樓向非居室開設檢修口。
國民住宅附設化糞池設備之位置,以住宅背面或側面為準;其設於住宅正
面時,應與住宅出入口及出入通道保持適當之距離。
國民住宅社區計畫興建戶數超過一百戶或計畫容納人口超過五百人者,應
設置專用下水道。但下水道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三 節 電氣設備
國民住宅應儘可能採用低壓市電供應,除公用設備用電外,每戶用電以採
用單相三線二二○/一一○伏特之系統為原則。
國民住宅提供之配電場所 (室) ,以設於空地或地面第一層為原則,其設
於地下室或高層建築設於中間層者,應符合有關規定。
變電設備、緊急發電機及配電盤等,應安裝於離地面高二十公分以上之混
凝土台上。
國民住宅為集合住宅者,電錶箱應集中裝設於地面第一層之公用樓梯間;
高層集合住宅總戶數超過二十戶者,以集中裝置於電錶室或分層裝在各層
之公用空間為原則。
國民住宅為高層集合住宅者,應在各樓層之同一位置設電氣管道間,供安
裝幹管線之用;每層管道間面向公用通道處,應開設供檢修用之甲種防火
門。
前項電氣管道間長寬最少應有零點八公尺乘零點六公尺以上,及留設檢修
用之工作空間,所有管線均應面臨工作空間;給水、排水或消防水管並應
與電氣管道間分離裝設。
國民住宅照明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浴廁、廚房、陽台應各裝一盞六十瓦白熾燈泡附燈具或三十瓦日光燈
,浴廁並以設置壁燈為原則。
二、起居室、餐室、臥室應裝出線盒及矮腳燈頭各一處,並得附設壁燈出
線匣各一處;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燈具。
三、各照明燈具以裝置單切壁開關為原則,必要時各居室燈具得設三路開
關,浴廁燈具開關應裝在浴廁門外。
國民住宅插座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每一間起居室、餐室及臥室各分裝插座兩處;起居室含餐室者,以裝
插座三處為原則;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插座。
二、廚房裝排油煙機用插座一個及二十安培專用插座一個;冰箱用插座一
個,得視實際需要裝設於適當位置。
三、浴廁內如需裝設插座,應為安全插座;陽台洗衣機之插座,應為接地
型。
四、起居室留設冷氣口者,應附設冷氣專用插座,主臥室則視實際需要留
設之,其電壓以二二○伏特為原則。
五、住宅一般插座裝高三十公分,通風機、排油煙機、洗衣機及浴廁內插
座裝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廚房專用插座,應避免設於爐台之上方。
國民住宅公用通道及樓梯間裝白熾燈及燈具或日光燈,並得視實際需要設
三路開關控制;相連設置之照明燈具,以分別裝設開關為原則。
集合住宅公共用電以單獨設戶為原則。
共用對講機、緊急照明燈、電視天線、清洗工具等使用之電源插座,視實
際需要裝設之,其裝高不得低於一百八十公分。
國民住宅地區各住宅基地、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應協調電
信機構於適當位置預留公用電話出線口。
國民住宅之起居室應預留電話出線口一處,並得於主臥室增設分機出線口
一處。
國民住宅應裝置門鈴及按鈕,其為集合住宅者,應裝置對講機、對講母機
、配線盒及門鎖控制設備等,並應配合大門裝設之。
國民住宅為集合住宅者,應採用共用之電視天線,主天線應設於屋頂並固
定良好,主配線箱應設於屋頂樓梯間內,裝高二百一十公分或天花板下三
十公分,其他各層配線箱應設於公共通道或樓梯間內,裝高三十公分;各
戶住宅以預留一個電視天線出線口為原則,裝高三十公分。
(刪除)
第 四 節 廚房及浴廁設備
國民住宅廚房地面,應裝置水封式地板落水盤。但廚房地面可直接排水至
外陽台者,不在此限。
廚房爐台位置上方牆面,應預留排油煙機排氣孔,並視實際需要裝設可直
接排至室外之排氣管。
國民住宅浴室內應有洗臉盆、浴缸 (浴盆) 或淋浴設備,及供應冷熱水配
管等設備。
前項設備與牆壁或樓板接觸處應有適當之防水處理。
浴室地面應裝置水封式地板落水盤,樓地板面應對防潮、防水、防滑妥善
處理。
國民住宅廁所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節水沖水馬桶,小便器得視實際需要
設置。
廁所內應設置洗手盆。但緊臨浴室或其附近設有盥洗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 五 節 燃氣設備
國民住宅使用天然氣、煤氣或液化石油氣之供氣管路,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室內配管以明管為原則,配管穿通牆壁處,應加保護套管。
二、供氣管應與電氣、電信、換氣等管道間及昇降機之機道分離裝設,供
氣管裝置於專用管道間者,應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三、供氣管與低壓電線、接地線,應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電錶、
電氣開關,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避雷針應保持一公尺以上
之安全距離。
國民住宅燃氣設備之計量表,以安裝於住宅外部為原則;其位置應利於抄
表與檢查,並應與冷氣機、熱水器、電氣開關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但不得設於安全梯間內。
未有天然氣供應之國民住宅,應於陽台等通風良好位置預留淨高八十公分
以上之瓦斯鋼瓶放置空間,並預留供氣配管位置。
第 六 節 其他設備
國民住宅之垃圾處理,應依社區規模、樓層高度、地方特性及當地垃圾收
集處理方式等,預作妥善之配合規劃及設計。
國民住宅之受信箱,應統一型式,集合住宅受信箱以集中設置於共用出入
口附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