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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執行委員召集之。
前條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臨時會議於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察委員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情形或
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
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
決議行其決議。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分之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
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
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委員之解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本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決議,會員代表非全體出席時,得依前條行假決議
,並議定限期在三日內通告未出席之代表,依限以書面表示贊成否,逾期
不表示者,視為同意。
執行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二次,監察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