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決議,會員代表非全體出席時,得依前條行假決議
,並議定限期在三日內通告未出席之代表,依限以書面表示贊成否,逾期
不表示者,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