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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軍人權利之停止
現役軍人因消失身分或被通緝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規定之權利。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因消失身分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停止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之權利:
一、在通緝中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
及第五節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子女成年或為他人養子女者。
殘廢軍人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之權
利。
軍人及其家屬或殘廢軍人應享之權利,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其本人者,由
所屬機關部隊或承辦之軍法司法機關通知所屬 (縣) 市政府處理之,其係
現役軍人者,通知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轉知。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應享之權利,其停止原因發生於家屬
或子女者,由縣 (市) 政府查明屬實或依有關機關之通知處理之,並通知
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