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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軍人及其家屬或殘廢軍人應享之權利,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其本人者,由
所屬機關部隊或承辦之軍法司法機關通知所屬 (縣) 市政府處理之,其係
現役軍人者,通知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