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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
及第五節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子女成年或為他人養子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