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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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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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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1 條
役男申請役種區劃,應向列額地申請辦理。如遇徵額異動時,遷出地鄉 (
鎮、市、區) 公所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接到遷入地列管通知書後
,將其有關核定資料或影本移轉遷入地辦理登記銜管。
第 22 條
在緩徵期間之役男,其役種區劃之申請或核准撤銷區劃後之處理,應俟緩
徵原因消滅後為之。
第 23 條
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規定作戰死亡官兵之獨子,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役
,不受第五條之限制。
役男之兄或弟因作戰死亡而為獨子者,比照前項辦理。
第 24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上年一至十二月份處理役種區劃情形調製清查
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份,並應於三月底以前彙報內政部、國防部
各乙份。
第 2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