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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役男申請役種區劃,應向列額地申請辦理。如遇徵額異動時,遷出地鄉 (
鎮、市、區) 公所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接到遷入地列管通知書後
,將其有關核定資料或影本移轉遷入地辦理登記銜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