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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議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
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
前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 (含行政資訊計畫) :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
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
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 (益) :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