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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 (益) :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