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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 (含行政資訊計畫) :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
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
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