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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申報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收支結算表。
三、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
四、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
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
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
七、其他收入明細表。
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
九、業務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一、選務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二、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三、雜支支出明細表。
十四、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十五、繳庫支出明細表。
十六、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
十七、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十八、現金明細表。
十九、地方黨部金錢餘額明細表。
二十、應收票據明細表。
二十一、消耗性財產明細表。
二十二、非消耗性財產明細表。
二十三、應付費用明細表。
二十四、前期損益調整明細表。
二十五、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
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三款及第二十三款之各明細表,除收支對象姓名或名稱外,另應記載收支對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第一項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監察院為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專戶如係郵局之劃撥帳戶者,並得要求檢送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二、平衡表所列之專戶存款結存金額,與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不一致者,其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三、已開立之受贈收據備查聯。如有作廢之情事者,其受贈收據一式各聯。
監察院為查核政黨或政治團體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得要求檢送前項文件、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一款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其期間應自申報年度開始日起至終了日後一個月止。但新設專戶之首次申報,自開戶日起算。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收支結算表。
二、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
三、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
四、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
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
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
七、其他收入明細表。
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
九、宣傳支出明細表。
十、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
十一、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表。
十二、集會支出明細表。
十三、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
十四、雜支支出明細表。
十五、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十六、繳庫支出明細表。
十七、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八、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
十九、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二十、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
二十一、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
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七款之各明細表,除收支對象之姓名或名稱外,另應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
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監察院為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專戶如係郵局之劃撥帳戶者,並得要求檢送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二、收支結算表所列之收支結存內金錢餘額,與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不一致者,其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三、已開立之受贈收據備查聯。如有作廢之情事者,其受贈收據一式各聯。
監察院為查核擬參選人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得要求檢送前項文件、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一款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其期間應自開戶日起至會計報告書所載結算日止。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賸餘政治獻金時,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其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賸餘收支結算表。
二、其他收入明細表。
三、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明細表。
四、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支出明細表。
五、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支出明細表。
六、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支出明細表。
七、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八、繳庫支出明細表。
九、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十、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
十一、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
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各明細表,除支出對象之姓名或名稱外,另應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第一項第九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
監察院受理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時,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前項規定檢送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其期間除第一次賸餘申報應自各該選舉投票日後三十日之次日起至年度終了日止外,其餘均應自年度開始日起至年度終了日或結算日止。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擬參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前申請廢止專戶者,應自廢止專戶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並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得限期通知補正:
一、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
二、資料記載不完備。
三、未簽名或蓋章。
四、未檢附相關文件。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期限申報會計報告書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