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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監察院為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專戶如係郵局之劃撥帳戶者,並得要求檢送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二、平衡表所列之專戶存款結存金額,與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不一致者,其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三、已開立之受贈收據備查聯。如有作廢之情事者,其受贈收據一式各聯。
監察院為查核政黨或政治團體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得要求檢送前項文件、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一款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其期間應自申報年度開始日起至終了日後一個月止。但新設專戶之首次申報,自開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