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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收支結算表。
三、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
四、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
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
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
七、其他收入明細表。
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
九、業務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一、選務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二、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三、雜支支出明細表。
十四、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十五、繳庫支出明細表。
十六、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
十七、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十八、現金明細表。
十九、地方黨部金錢餘額明細表。
二十、應收票據明細表。
二十一、消耗性財產明細表。
二十二、非消耗性財產明細表。
二十三、應付費用明細表。
二十四、前期損益調整明細表。
二十五、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
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三款及第二十三款之各明細表,除收支對象姓名或名稱外,另應記載收支對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第一項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