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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考核獎懲
聘(僱)用人員之考核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
平時考核得隨時辦理;年終考核於每年年度終了辦理。
管理機構副主任以上人員之考核獎懲,由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一等專員以下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考核獎懲,由該管理機構主管辦理後,報請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定;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考核獎懲,由管理機構核定後,報請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備查。
平時考核獎勵之種類如下:
一、嘉獎:同一年度內累計嘉獎三次者,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同一年度內累計記功三次者,為記一大功。
三、記大功。
平時考核懲處之種類如下:
一、申誡:同一年度內累計申誡三次者,為記過一次。
二、記過:同一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為記一大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聘(僱)。
在同一年度內,除一次記二大功或記二大過者外,功過得相互抵銷,並做為該年度考核參考。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並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
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標準給與獎勵。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
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
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
六、其他經本部或其所屬機關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
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
二、不依規定處理公務,致本機構遭受損害。
三、拖欠本機構財務或為人擔保賒借本機構財務,逾期不還。
四、行為不檢,品性不端,有損管理機構名譽。
五、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
六、其他業務上有失職行為。
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
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辦理另予考核。
聘(僱)用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
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百分之十五。
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聘(僱)用人員平時考核,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總分如下:
一、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一分。
二、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三分。
三、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
前項增減後之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其他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本薪或年功薪。
依法停職之人員,於第一項各款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復職,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薪給,其任職年資並予繼續計算,但在停職期間領有三分之一數額本薪或年功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因案停職人員於辦理年終考核時,尚未復職者,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俟復職時補辦年終考核。
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
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聘用資格。
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辦理。
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參據,其比率規定如下,並依前項比率上限酌予增減: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四、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五、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解聘(僱)。
聘(僱)用人員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丙等者,即予解聘(僱)。
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解聘(僱)。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錯誤或故意偏差;如有違反,應予嚴懲。
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主任以上人員向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申訴。
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出再申訴。
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
年終(另予)考核列丁等者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應解聘(僱)人員在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先停職。
聘用或約僱人員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