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7000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3-1、14、26、27~29-1、32、33、35、37、48、5
5 條條文;增訂第 67-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1035145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6、21、24、25、29、60、62、63、65、68 條條文及第 2
1 條條文之附表三;除第 4、21、24、25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
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13-1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28 條、第 37 條、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列屬「經濟部工
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
區管理局」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9035080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90350085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1、6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8035141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9、31、56、64 條條文;增訂第 29-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40352595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19、29、31、48 條條文;增訂第 55-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4035000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2、6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2035076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20、29 條條文;增訂第 13-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00351490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1、6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90351602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