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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
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