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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受益憑證之事務處理
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得因受益人之請求改為記名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更改之,並得換發新受
益憑證。
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之。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以交付轉讓之;記名式受益憑證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
之。
前項記名式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
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該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得以製作實體證券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
式交付。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證券,並應依有
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憑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期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
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
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
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
三、本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
四、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五、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程序、時間、地點、買回價金及買回費之
計算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
六、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給付方式及時間。
八、如為記名式受益憑證者,受益人之姓名。
九、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