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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得因受益人之請求改為記名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更改之,並得換發新受
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