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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
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
三、本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
四、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五、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程序、時間、地點、買回價金及買回費之
計算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
六、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給付方式及時間。
八、如為記名式受益憑證者,受益人之姓名。
九、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