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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之。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以交付轉讓之;記名式受益憑證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
之。
前項記名式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
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