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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任免
第 四 節 升遷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 (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核方式統
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分
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屬
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置本
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晉
升人員調升之。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職務之升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終
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職
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扺銷後不足記
過一次者。
本會及各機構合於升遷之職員,應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依其資績辦理升遷
考核。其程序如左:
一、本會部份由各處室評分送人事處彙列名冊。 (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機構部份除應先提經甄審委員會評議外,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各級行政人員,凡合於晉升者,分職稱官等職等依評分順序列冊報
會。
(二) 各級技術人員,由各機構依評分規定,自行辦理升遷考核,除授權
單位外,其餘各機構須列冊報會核備。
三、人事、會計人員之升遷考核,分別由本會人事、會計機構依有關程序
辦理。
本會各處室合於晉升人員,提經本會甄審委員會評議,暨對各機構報請參
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審查核定後,依績分高低分職等、職稱建立名冊,遇
機就較優人員調升。冊列人員未獲適當晉升機會前,仍繼續有效。經本會
核定列冊後,如受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扺銷或發現其他不宜升遷情事者,
應由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專案報會註銷。
本會暨各機構辦理升遷考核,應依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 (如附件八) 規定
項目予以資績評分,並填具升遷考核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九) ,必要時,
本會得舉行面談或實務測驗。
本會暨各機構左列職位及人員不辦理升遷考核:
一、本會科長以上主管職位。
二、各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一級單位主管。
三、機要人員職位。
四、同一職務升等人員 (如在編制表中僅列有一部分可晉升高一官等者仍
依規定辦理升遷考核) 。
五、其他不宜辦理升遷之職位。
各機構職員調整職務,除由本會主動辦理者外,應以職員調整建議表 (格
式如附件十) 陳報本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