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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出線盒、拉線盒或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管槽連接配件、連接管槽或電纜至線盒及導管盒配件等之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非金屬線盒僅適用於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可撓軟線及非金屬管槽配線。
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線盒、導管盒及配件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其放置及配裝應能防止水份進入或滯留於盒內;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導線進入出線盒、接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或配件應有防止遭受磨損之保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進入線盒之開孔空隙應予封閉。
二、金屬線盒或管盒:
(一)採用吊線支撐配線者,導線進入金屬線盒或管盒應以絕緣護套保護,其內部配線應牢固於線盒或管盒。
(二)管槽或電纜以金屬線盒或管盒裝設者,應予固定於盒上。
三、二二平方公厘以上之導線進入、引出線盒或管盒者,應以圓滑絕緣表面之配件防護,或以固定之絕緣材質與該配件隔開。
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應另裝延伸框,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且延伸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設備接地應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辦理:
一、封閉箱體設置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若使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以其穿過背板固定時,與箱體內部側面應保持六公厘以內。螺絲不得穿過箱體內部。
(二)金屬支架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由厚度○‧五公厘以上(不含塗層)之金屬製成。
三、封閉箱體設置於牆面或木板之完成面者,應以適用之固定夾、螺栓或配件予以牢固。
四、封閉箱體設置於懸吊式天花板之結構或支持物者,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並依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牢固:
(一)箱體應以螺栓、螺絲釘、鉚釘或夾子固定於框架組件上,或以其他適用於天花板框架組件及箱體牢固之方法。
(二)支撐線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而不用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以支撐線作為封閉箱體之支撐者,每一個端點應予固定。
五、以管槽支撐封閉箱體:
(一)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二)箱體應具有螺紋入口或適用之插孔,且有二根以上導線管穿入或插入箱體,每根導線管於箱體四五○公厘範圍內予以固定。
六、封閉箱體埋入混凝土或磚石作支撐者,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牢固埋入混凝土或磚石。
七、懸吊式線盒或管盒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若由多芯可撓導線或電纜支撐者,應以張力釋放接頭穿入盒內旋緊等方式,保護導線免於承受張力。
(二)以導線管作支撐:
1.若為燈座或照明燈具之支撐線盒或管盒應以四五○公厘以下之金屬導線管節支撐。在照明燈具末端,其導線管應穿入盒內或配線封閉箱體旋緊。
2.若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
(1)螺紋穿入連接處應使用螺絲釘固定,或以其他方法防止鬆脫。
(2)照明燈具距離地面應為二‧五公尺以上,且距離窗戶、門、走廊、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場所高度二‧五公尺以上,水平距離九○○公厘以上。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及配線器材之封閉箱體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深度,以妥適容納所裝設備,並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或其他場所時,不致造成變形或傷及箱盒內之導線。
一、箱盒內未裝有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者,內部深度至少有一二‧五公厘,並加裝蓋子。
二、箱盒裝有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者,內部至少有下列規定之深度,且其最小深度能容納設備後部突出部分及供電至該設備之導線。
(一)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突出於安裝面板後面超過四八公厘者,箱盒深度為該裝置或設備厚度再加六公厘。
(二)依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所接之電源導線線徑規定如下:
1.線徑超過二二平方公厘:接線盒及拉線盒容積得為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2.線徑八平方公厘至二二平方公厘:箱盒深度為五二公厘以上。
3.線徑三‧五平方公厘至五‧五平方公厘:箱盒深度為三○公厘以上。
4.線徑二公厘以下:箱盒深度為二五公厘以上。
全部裝設完成後,每一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應有蓋板、面板、燈座或燈具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蓋板及面板使用金屬材質者,應予接地。
二、暴露於燈具罩邊緣及線盒或管盒間之任何可燃性牆壁或天花板,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
出線盒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照明燈具及插座等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之情況得使用木台。
二、出線盒之設計可供支撐,且裝設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者,得作為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上照明燈具或燈座之出線盒應在其內部標示所能承受之最大重量,且燈具未超過二三公斤,可由線盒支撐於牆壁。若壁掛式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重量未超過三公斤者,得以其擴充線盒或其他線盒支撐。
(二)照明專用天花板出線口應有出線盒供照明燈具或燈座附掛,並能支撐燈具重量至少二三公斤。燈具重量超過二三公斤者,除出線盒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有最大支撐重量者外,應有與出線盒無關之獨立且牢固之支撐。
三、以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作為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唯一支撐者,應為製造廠標示適合此用途者,且吊扇重量不得超過三二公斤。若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設計可支撐超過一六公斤者,應標示其可支撐之最大重量。
四、出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者,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地板者。
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二平方公厘以上導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佈設時,其線盒及管盒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線盒或管盒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中最大標稱管徑之八倍。
(二)轉彎、U型拉線或接續:
1.導線管進入側轉彎至另一側之線盒或管盒距離,不得小於導線管最大標稱管徑之六倍。有其他導線管進入時,其距離應再增加同一側同一排所有導線管直徑之總和。
2.每一排導線管應個別計算,再取其中一排算出之最大距離者為基準。
二、線盒之長度、寬度或高度若超過一‧八公尺者,盒內所有導線應予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所有線盒及管盒應有蓋板,其材質應與線盒或管盒具相容性,且適合其使用條件。若為金屬材質者,應予接地。
四、若盒內裝有耐久隔板加以區隔者,每一區間應視為個別線盒或管盒。
五、線盒或管盒容積大於一六五○立方公分,且依下列規定裝設者,其內部得裝設配線端子板供導體接續用:
(一)配線端子板尺寸不小於其裝用說明書規定。
(二)配線端子板於盒內不會暴露任何未絕緣帶電組件。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及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但線盒、管盒及手孔以碎石、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且其設置場所能有效識別及可觸及挖掘者,不在此限。
金屬材質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及管槽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使用其他防腐蝕處理。
二、應有足以承受所裝設備或導線之強度及硬度。
三、每一具金屬製線盒或管盒應有可供連接設備接地導線用之設施;該設施得採用螺紋孔或同等方式。
金屬蓋板之材質應與其所裝用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相同,或襯以厚度○‧八公厘以上之絕緣物。
金屬蓋板厚度應與其所裝用之線盒或管盒相同。
出線盒及導管盒之蓋板上有孔洞供可撓軟線引出者,應使用護套予以保護。
若個別導線通過金屬蓋孔時,每條導線應使用個別孔洞,且使用絕緣材質護套予以保護。該個別孔洞應以符合第一百八十七條之十三規定之溝槽連接。
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時不得使導線管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得因彎曲而減少。
二、於兩線盒或管盒間,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四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三個;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度。
三、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六倍。
四、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裝設於暴露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而可將導線管卸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