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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6-6 條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辦理:
一、封閉箱體設置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若使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以其穿過背板固定時,與箱體內部側面應保持六公厘以內。螺絲不得穿過箱體內部。
(二)金屬支架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由厚度○‧五公厘以上(不含塗層)之金屬製成。
三、封閉箱體設置於牆面或木板之完成面者,應以適用之固定夾、螺栓或配件予以牢固。
四、封閉箱體設置於懸吊式天花板之結構或支持物者,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並依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牢固:
(一)箱體應以螺栓、螺絲釘、鉚釘或夾子固定於框架組件上,或以其他適用於天花板框架組件及箱體牢固之方法。
(二)支撐線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而不用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以支撐線作為封閉箱體之支撐者,每一個端點應予固定。
五、以管槽支撐封閉箱體:
(一)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二)箱體應具有螺紋入口或適用之插孔,且有二根以上導線管穿入或插入箱體,每根導線管於箱體四五○公厘範圍內予以固定。
六、封閉箱體埋入混凝土或磚石作支撐者,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牢固埋入混凝土或磚石。
七、懸吊式線盒或管盒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若由多芯可撓導線或電纜支撐者,應以張力釋放接頭穿入盒內旋緊等方式,保護導線免於承受張力。
(二)以導線管作支撐:
1.若為燈座或照明燈具之支撐線盒或管盒應以四五○公厘以下之金屬導線管節支撐。在照明燈具末端,其導線管應穿入盒內或配線封閉箱體旋緊。
2.若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
(1)螺紋穿入連接處應使用螺絲釘固定,或以其他方法防止鬆脫。
(2)照明燈具距離地面應為二‧五公尺以上,且距離窗戶、門、走廊、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場所高度二‧五公尺以上,水平距離九○○公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