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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憑證轉審
憑證轉審,係指財勤單位所結報之憑證,經國防部帳務中心審核登帳後,
轉送審計機關核銷,以解除各單位對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而言。
本辦法所稱包括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如
收據、統一發票、契約及各項證明表冊、書據等。
二、記帳憑證:乃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如
預算分配通知單、預算追減通知單、預算更正通知單、預算支用憑單
、收入憑單、收入清單、支出清單及更正記帳憑單等。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結報之憑證應查核事項如左:
一、支用金額,有無超出該單位該項計畫內保有之預算餘額?
二、支出憑證內容,有無超出軍費預算科目用途範圍?
三、憑證及應附之有關文件,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
四、憑證及憑單清單散總數是否相符?計算與繕寫有無錯誤?
五、個人所得及團體經費發放支付金額,是否符合給與規定?
六、特別奉准支給費款,是否檢附核准原令影本?
七、各項費用支出,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有無不當不實情事?
國防部帳務中心審核憑證發現與前條各項不符時,應予核退,其核退事項
區分如左:
一、查詢事項:凡內容欠明瞭,須查詢後始能決定者。
二、更正事項:凡憑證編列錯誤及數字計算錯誤,須予更正者。
三、補送事項:凡憑證、合約、或其他有關文件欠缺,須待補送者。
四、減列事項:凡超支、溢列、不當、不實之支出,應予減列者。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應填製「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 (格式及填
製說明如附件三三) 減少其結報金額,並連同憑證退還原報財勤單位,辦
埋申復。惟對減列事項之原始憑證不予發還,並視案情,按左列方式之一
處理。
一、通知原預算支用單位註銷其預算簽證支用數。
二、通知其上一級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三、由本部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國防部帳務中心核退案件,申復期限規定如左:
一、財勤單位須轉知預算支用單位申復者,應自收到之日起二十五日內辦
理申復 (包括支用單位申復期限二十日及財勤單位遞轉期限五日) 。
二、由財勤單位逕行申復者,應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申復。
三、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申復,得以書面敘述理由申請延長,最多二
十天,並以一次為限。
四、逾期不申復,亦未申請延期者,國防部帳務中心得逕行決定按照前條
之減列方式處理。
五、年度結束期間,各單位對核退案件,應隨到隨辦,以利帳務處理。
財勤單位轉知預算支用單位辦理核退案件申復時,應同時以核退之金額按
託付款處理。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之憑證,應加蓋戳記,並在憑單上註明「核減
退回案件結扣單」字號,各單位不得調換。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移送國防部或
各總司部之主管內部審核部門派員或會同派員查核之。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憑證審核相符後,應編造「軍費轉審記帳日報表」 (格
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四) ,連同原始憑證及「軍費結報案件送審清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五) ,移送審計機關核銷。同時另編製「轉審
記帳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六) ,並檢附「核減退回案件結
扣單」分送聯勤財務署及原報財勤單位。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外匯送審案件,當時未能檢附原始憑證者,應填製「軍
費轉審記帳日報表」先予轉審,俟憑證補送經審核後,再填製補送外匯憑
證轉審簽復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轉送審計機
關核銷。
專案經費原始憑證經審核相符後,比照前項程序處理之。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審計機關通知退審案件,應填製「國防經費退審案件處
理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七) ,送由付款之財勤單位轉知原
預算支用單位,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申復。
財勤單位收到「國防經費退審案件處理通知單」後,應於該通知單內簽註
意見,轉送原預算支用單位,該單位應於限期內申復,送經財勤單位簽註
意見後送國防部帳務中心。
國防部帳務中心收到財勤單位退審案件之申復,經審查理由允當後,應填
製「申復書」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八) ,轉送審計機關結案。
申復案件經審計部再行退審時,比照前二條程序處理之。
審計機關退審案件核定剔除或減列之費款,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應照「歲入
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以剔除或減列經費報繳。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各級預算支用單位及財勤單位作業不合規定情形,應按
月列表分送各總司令部主計署 (處) 及聯勤財務署,作為對所屬單位業務
考核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