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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財勤單位收到「國防經費退審案件處理通知單」後,應於該通知單內簽註
意見,轉送原預算支用單位,該單位應於限期內申復,送經財勤單位簽註
意見後送國防部帳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