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國防部帳務中心核退案件,申復期限規定如左:
一、財勤單位須轉知預算支用單位申復者,應自收到之日起二十五日內辦
理申復 (包括支用單位申復期限二十日及財勤單位遞轉期限五日) 。
二、由財勤單位逕行申復者,應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申復。
三、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申復,得以書面敘述理由申請延長,最多二
十天,並以一次為限。
四、逾期不申復,亦未申請延期者,國防部帳務中心得逕行決定按照前條
之減列方式處理。
五、年度結束期間,各單位對核退案件,應隨到隨辦,以利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