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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架空線路荷重
第 二 節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8 條
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之風壓及冰荷重應符合前節及下列之規定:
一、若電纜附掛在吊線上,電纜及吊線均須應用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之荷重。
二、無冰雪包覆狀況下之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之風壓荷重,應假設其投影面積為外徑與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相同之光滑圓柱。圓柱表面風力係數設為一.○;礙子及鐵器之風力係數設為一.四。
三、套冰厚度及比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套冰之計算方式規定如下:
(一)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成束電纜或多導體電纜之套冰,應自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最外層素線接觸面、成束電纜或多導體電纜最外層圓周起算至套冰外層之空心圓柱。
(二)在束導體(線)上,套冰應視為環繞每一個別導體(線)外圍之空心圓柱。
四、導線、架空地線、吊線編絞型式或具非圓形截面積之影響,導致風壓及冰荷重不同於依前二款假設狀態計算所得之荷重值時,除經測試或合格之工程分析,證明可予以降低外,上述荷重值不得降低。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9 條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垂直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垂直荷重應包括自重,加上其所支持之導線、吊線、間隔器或設備之重量,及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套冰重量。
二、水平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水平荷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之風壓荷重,以與線路垂直方向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或導線所附掛之吊線、上述線類之套冰及其所支持設備之投影面所產生之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風壓荷重以基準速度壓設計者,於陣風時風壓荷重得以調整徑間係數(β)方式折減,β=0.5+40/S,S為徑間長度,其 0.55≦β≦0.9,平常及作業時荷重之β=1。
三、總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總荷重應為第一款垂直荷重與前款水平荷重之合力。所有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最大使用張力應依前述合力配合附表一六九所列溫度與荷重條件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