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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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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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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之訂定
第 13 條
主計總處應依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結果,並參酌國家發展長期展望與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或政府中程整體施政重點、總體政策目標,及各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會同有關機關擬訂以下一年度為開始之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經行政院核定後,作為各主管機關規劃中程施政計畫與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有關機關審查個案計畫之依據。
第 14 條
中程資源之分配,應審酌各類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核議情形,並考量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需求,以主管機關為單元,予以整合分配。
前項分配,得先以主要政事別支出作為衡量指標,再按部門別、次類別或領域別予以劃分。
第 15 條
前條第一項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之基本需求。
二、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
三、統籌科目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
四、其他一般延續性及新增計畫等具競爭性之需求。
第 16 條
各主管機關應以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為範圍,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其所主管範圍之中程施政計畫,並就其中所列使命、願景及關鍵策略目標作為進一步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編製年度施政計畫,規劃各年度歲出概算之依據。
前項屬於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之中程施政計畫部分,應由國發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實施;屬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以外之主管機關部分,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後送行政院備查。
第 17 條
各主管機關之中程施政計畫於實施期間,得配合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之修正及必要情形,就原定期程尚未執行部分予以檢討修正或重新擬訂另一期程之中程施政計畫,並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 18 條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編定情形,分別就公共建設、科技發展與重要社會發展等各類計畫之審查作業規範及與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配合原則,擬具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第 19 條
前條各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該類計畫之整體中程規劃原則與所規範之計畫範圍及細部分類。
二、該類計畫與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配合原則。
三、個案計畫提報應注意事項及審議之重點。
四、年度預算有關計畫優先順序調整之原則及程序。
五、其他有關之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