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大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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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鋼│ 焊 接 效 率 │
│接│材├──────┬──────┬──────┬─────┤
│方│種│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
│式│類│ │ │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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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A │ 0.84 │ 0.945 │ 0.84 │ 0.84 │
│接├─┼──────┼──────┼──────┼─────┤
│焊│B │ 0.80 │ 0.90 │ 0.80 │ 0.80 │
│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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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A │ 0.84 │ 0.84 │ – │ 0.84 │
│角├─┼──────┼──────┼──────┼─────┤
│焊│B │ 0.80 │ 0.80 │ – │ 0.80 │
│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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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表中符號 A 及 B 分別表示: │
│1.符號 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
│ 、CNS 4437 規定之 18 種鋼材、CNS 13812 規定之 SN 400B、SN│
│ 400C、SN 490B、SN 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
│ 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 B:表示符號 A 以外之鋼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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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得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 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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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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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以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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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2,25 以下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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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2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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