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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ta
σta
σbat =──
1.15
σa
τ=──
√3
σda=1.42σa
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點或降伏強度除以一‧五。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一‧八。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支持樑、拉條(牽索除外)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使用第四條第一項鋼材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之值,應在其抗拉強度除以三.○所得之值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