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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λ<20 時,σk =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σk、σca、ω 及λ分別代表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如附表規定。
λ:有效細長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