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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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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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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辦理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之訂定
第 9 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依據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參考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應用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模型,逐年辦理以四個會計年度為期程之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提出該期程內各年度之收支規模、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成長比率及收支短絀彌補方法等建議,作為訂定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依據。
前項推估作業,應配合年度預算案籌編作業時程辦理;於推估結果及建議提出前,應先徵詢財政部之意見。
第 10 條
國發會應依據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政府未來施政重點,並審酌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情形及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就各主管機關所提各類重要建設計畫,會同有關機關彙核擬訂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提報行政院會議,作為各主管機關擬訂中程施政計畫之依據。
第 11 條
前條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擬訂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考量國家中、長程整體發展策略及施政重點。
二、考量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結果。
三、考量各機關或部門間計畫之關連性、優先性及實際執行能力。
四、考量各部門、各領域及各區域之均衡發展。
五、考量各計畫之自償性及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之原則。
六、妥善運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及建設。
七、對各項策略與計畫設定具體及明確之目標。
第 12 條
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於實施期間,應以每二年至少檢討修正一次為原則,並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