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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擬訂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考量國家中、長程整體發展策略及施政重點。
二、考量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結果。
三、考量各機關或部門間計畫之關連性、優先性及實際執行能力。
四、考量各部門、各領域及各區域之均衡發展。
五、考量各計畫之自償性及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之原則。
六、妥善運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及建設。
七、對各項策略與計畫設定具體及明確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