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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視導期間
督學視導學校時應注意辦理左列各項:
一、到校後應與校長及單位主管晤談,並聽取其簡報以了解學校一般概況

二、巡視學校環境、校區、校舍、運動場所以及一般教育設備,對於圖書
實驗 (習) 儀器尤應詳加審查。
三、調閱學校各項規章簿冊文件紀錄表報,教師研究成果及學生作業,以
明實情。
四、瞭解教學實況,於必要時,得查點學生名額或就學生之課業予以抽查
或抽考,並得變更授課時間。
五、約集行政與學術主管及有關人員座談。交換意見,發掘問題,並共商
教育改進事宜。
六、審閱所填之視導要項及表格內容,並一一查詢改正與補充,以求正確
,攜回參考。
視導應以教育內容為重點,注意五育並進,術德兼修,教學研究與服務功
能之發揮及物質與精神建設之兼籌並顧。
督學視導本部直屬機構時,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其所訂之施政計畫是否切實執行,預算執行是否符合規定,均應詳予
查核。
二、其組織與人員編制是否健全,功能能否發揮,有無應行改進之處。
三、其主管業務之推展,組織功能之運用,未來發展之趨勢,分別加以了
解,並蒐集有關統計資料。
督學到達視導目的地時,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應與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與教育有關人員接洽討論,並得參
加各種教育集會,藉知當地教育過去之歷史,現在之實況及將來之計
畫。
二、各種教育計畫是否適合當地需要,及其實施狀況是否與原定計畫相符
,應分別查核指導。
三、地方教育經費有無妥善之籌劃與運用之辦法,及其支配之是否適當,
應詳查報核。
四、調閱地方教育視導人員報告,應就其成績最優最劣者加以復核,必要
時得會同地方教育視導人員及設有師範學院地方之輔導人員,對於成
績低劣者擬具辦法,指導其改進,並將成績優良學校之事實儘量介紹

五、視導完畢後,應約集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與教育有關各人員
座談,商討一切改進事宜。
六、關於各地教育實際資料及重要統計,應隨時蒐集送部參考。
督學視導時,應遵照部長指示及參照有關資料,闡揚三民主義,宣導國家
教育政策。
督學視導時,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應隨時糾正,報部核備。
督學在外視導時,應隨時與督學室保持聯繫;如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執行
職務時,應報部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