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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督學視導學校時應注意辦理左列各項:
一、到校後應與校長及單位主管晤談,並聽取其簡報以了解學校一般概況

二、巡視學校環境、校區、校舍、運動場所以及一般教育設備,對於圖書
實驗 (習) 儀器尤應詳加審查。
三、調閱學校各項規章簿冊文件紀錄表報,教師研究成果及學生作業,以
明實情。
四、瞭解教學實況,於必要時,得查點學生名額或就學生之課業予以抽查
或抽考,並得變更授課時間。
五、約集行政與學術主管及有關人員座談。交換意見,發掘問題,並共商
教育改進事宜。
六、審閱所填之視導要項及表格內容,並一一查詢改正與補充,以求正確
,攜回參考。
視導應以教育內容為重點,注意五育並進,術德兼修,教學研究與服務功
能之發揮及物質與精神建設之兼籌並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