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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考核
第 七 節 差勤
第 三 款 值勤
本會置總值日 (星) 員一人,值日 (星) 員若干人,由職員擔任。
各機構值勤方式如左: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 (星) 員一人,由一級主管人員輪值,必
要時得置值日 (星) 員一人協助,由其餘職員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 (星) 員一人,由職員輪值。
各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值勤人員在非辦公室時間內,其任務如左: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維護事項。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四、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本會各單位值勤人員協調與督導。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值勤室應備左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臨時發生之事件及處理經過,事後陳閱。
二、職員錄。
三、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號碼表。
四、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值勤人員應佩帶值勤符號,不得擅離。如有特別事故,須覓妥代理人並報
經核准後,始可離開。
各機構值勤室應設於大門口附近,並設置值勤牌,將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
,列入值勤牌上,並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本會暨各機構值勤人員交接時間,值日為每日中午十二時,值星者為每期
六中午十二時。
本會暨各機構對於值勤人員得酌給誤餐費。
凡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
,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各機構正副首長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及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
,應輪駐任所 (未設副首長者由第一職務代理人輪值) 事後准予報會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