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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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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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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第 4 條
會計期間應採曆年制。但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前項所稱確定應收,係指商品或勞務之提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實現或可實現。
二、已賺得。
系統經營者之營業成本及各項費用,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入配合,於同一會計期間認列。如獲得之收入已實現,其有關之費用尚未發生者,應依合理方法估計並認列之;如支出已發生,而其經濟效益尚未耗用者,以預付費用入帳。
第 6 條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內容如下: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
三、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與會計報表之設置及使用。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成本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銷售、採購、收款及付款等管理必需之相關程序或辦法。
七、其他必要之項目。
第 7 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總說明應包括會計制度之意義、目的、實施範圍及內容要點。
第 8 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帳簿組織系統應彙總說明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序時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必要輔助帳以及各種會計報表(含明細表)之種類,並說明其相互關係。
前頂帳簿組織系統得以帳簿組織系統圖說明之。
第 9 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科目應說明其內涵、設置、分類及編號原則。
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0 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憑證設置及使用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11 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帳簿應包括序時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訂戶明細帳、存貨明細帳、出租設備明細帳、固定資產明細帳及其他因業務需要而設置之帳簿。
第 12 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第 13 條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資料使用電子方式處理程序者,應依經濟部發布「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第 14 條
系統經營者之普通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頒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 15 條
系統經營者之成本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應包括成本會計科目、憑證表單、成本累積之程序、成本分攤之方法及成本會計報表。
前項成本會計事務處理準則程序之採行應前後年度一致,如有變更,視為會計制度修正。
成本分攤及其他相關成本紀錄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存,以備中央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