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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會長之考核獎懲
會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表揚之:
一、執行政府重大政策或經建計畫,圓滿完成,績效卓著者。
二、任期內,使會務推展順利圓滿,功績卓著,並連續三年業務考核甲等獲前三名者。
三、其他對農田水利事業有特殊貢獻,具體事蹟,足資表揚者。
農田水利會會長之考績,分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專案考績於會長有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時隨時辦理。
會長之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
會長考績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會長年終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會長任現職至年終滿六個月而未滿一年者,應另予考績,其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四、丁等:免職。
會長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下列之規定:
一、平時考核: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所得獎懲列入年終考績計算,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其無獎勵可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年終考績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績結果自專案核定之日起執行。
會長記大功、記大過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事實確鑿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農田水利會、會員權利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之一情節輕微者。
會長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對會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察舉不法,維護農田水利會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農田水利會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政府政策不力,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農田水利會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者。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八)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之一情節重大者。
會長之嘉獎、記功、申誡、記過標準,準用農田水利會員工獎懲基準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