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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會長記大功、記大過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事實確鑿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農田水利會、會員權利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之一情節輕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