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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服裝籌備權責
國防部依據國軍計畫預算制度,於年度開始前十二個月,按員額平均分配 ,下授國軍年度服裝經費預算限額。
凡由聯勤生產項目,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 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部) 及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應策訂 五年需求計畫,一經國防部核定,非特殊原因不得變更,如必須變更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年之生產項量非經國防部核定不得變更。 二、第二年之生產項量,生產用料已備妥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刪減, 生產項量之用料未備妥前,如因事實需要調整生產項量時,需求單位 協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調整之。 三、第三年 (含) 以後年度之生產項量,變更或調整,各需求單位可於協 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變更或調整之。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核定下授之服裝經費限額遵照國防 部規定補給政策並檢討需求狀況權衡緩急,分別編撰各軍種年度施政服裝 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呈報國防部,並於奉核定後,非特殊原因不 得變更,若須變更須呈報國防部核定。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於辦理服裝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時,有關 政策性問題,應事先與國防部後勤次長室協調。
年度工作計畫核定後,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各就計畫所訂 ,依期執行籌製,對定期補給品,尤須注意時間之配合。
依據軍種年度服裝委製計畫,聯勤生產單位應按「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 」辦理。聯勤生產計畫,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技術性之困難,應協調委製 單位解決。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要求聯勤對服裝停製項目,將款撥 回自行運用,遇有特殊原因,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
各軍種委聯勤籌製服裝品量確定後,委 (承) 製雙方須簽署委 (承) 製協 議書,律定權利義務關係,並明訂交貨期程。
籌製項目,如涉及服制及質料之變更,應先徵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 及憲令部同意後,報請國防部核准再行籌製。
服裝籌補對需求量大,價格昂貴,且有週期性換補之服裝,可採行分年分 批辦理,以減輕預算負擔,平衡聯勤產能。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以服裝經費辦理非服裝範圍之項目 。
聯勤總部對服裝生產應協調三軍,本新、美、牢、廉及適應補給時效需要 之原則下,加強管理,提高服裝品質,降低服裝成本單價。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補給機構,依據現行制度及有關補給規 定,在各該總部指示督導下,實施補給,如有超出制度及規定以外之特別 補給,則應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考慮支援能量,建議具體 辦法,先報國防部核准。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 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 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報,但 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部核示。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按部隊機關學校特性、軍官、士官 、士兵、學生各別需求狀況,考量服裝經費負擔能力,分別訂定配賦標準 表 (含使用年限) ,並納入軍種補給作業規定發布至各 基層連隊轉達官 兵週知。
上級交辦其他各院部建議,國防部校閱視察訪問,及下級反映之被服裝具 補給案件,有關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共同性之重大問題,由 國防部處理,屬於某一軍種之單獨問題,則轉知各該總部負責辦理。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計畫籌辦生產之項目,應本「逐年清 結」原則辦理。
國防部依現行規定,每一年對計畫執行情形考核一次,並得依實際需要隨 時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