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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船舶安全設備
第 一 節 防火與滅火
液化氣體船不論其噸位,其防火與滅火除左列部分外,應適用有關規則對易燃液體船之規定:
一、有關消防人員裝具,應依本節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二、有關空間位置與分隔,應依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
三、有關液貨艙之防護、固定甲板泡沬系統、惰氣系統及液貨泵室之滅火系統。
為滅火之目的,在最後貨艙空間以後或在最前貨艙空間以前之堰艙、壓載艙或空艙空間上方之任何露天甲板,應以貨物區域論。
空間可能存有可燃揮發氣體者,除第二章第七節及第四章另有規定外,應將所有之引火源除去。
液化氣體船不論其噸位,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龍頭及水龍帶仍應適用有關規則對貨船之一般規定。但左列部分不在此限:
一、當消防泵及主消防水管依第八十五條允許供作水露系統之一部分時,該泵之能量及主消防水管與供水管之直徑,不受有關規則對貨船之限制。其對所有龍頭所應維持之最低壓力要求應在錶壓力至少為五.○巴。
二、龍頭之數量與佈置至少應使兩股水柱能射達貨物區域內甲板之任何部分及該甲板上貨物圍護系統與艙蓋板部分。各龍頭所配備之水龍帶,其長度不得超過三十三公尺。
三、在任何管路交叉處與在艉艛前之各主消防水管上應裝設停止閥,以隔離受損之管段。其在貨物區域甲板上各龍頭間之裝設間距,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四、噴嘴應採經認可能形成水霧及水柱之兩用型。
五、滅火系統之管、閥、噴嘴及其他裝具應能耐海水腐蝕並不受火之影響。
六、機艙無人當值者,至少應有一臺消防泵能在駕駛室內或貨物區域外欠其他控制站內遙控起動,並接至主消防水管。
液化氣體船載運可燃或有毒或兩者兼具之貨物者,應裝置供冷卻、防火與保護船員之水霧系統,該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防護之範圍應包括:
(一)敞露之貨艙櫃突頂與貨艙櫃之任何敞露部分。
(二)在甲板上供儲存可燃或毒性貨物容器之敞露部分。
(三)裝卸液態與氣態貨物之歧管及其控制閥區域、暨主要控制閥所在之任何其他區域,各該區域防護之範圍至少應與其所備防滴盤面積相等。
(四)所有面向貨物區域,通常並配置有人員之上層建築與甲板室、貨物壓縮機室、貨泵室、儲有高度火災危險物品之儲存室及貨物控制室之周界部分。但未儲有高度火災危險物品或設備之艏艛,其周界並不要求以水露防護。
二、其均勻分佈之水霧,對水平投影面至少為每分鐘每平方公尺十公升。對垂直投影面至少為每分鐘每平方公尺四公升。對並無明顯水平面與垂直面區別之結構,其能量應以水平面投影面乘以每分鐘每平方公尺十公升或實際表面乘以每分鐘每分鐘每平方公尺四公升兩者中較大值為準。
三、在垂直面上,保護較低區域之噴嘴間距,得將預計由高處流下之量予以計入。在噴霧總管每隔一段距離裝設停止閥以隔離受損之管段。其控制如係集中裝置於貨物區域之後部,則可將該系統分為可以獨立操作之兩個或多個區段。但防護第一款第一目與第二目所述任何區域者,該區段應能涵蓋該區域所包括之整個橫向艙櫃組。
四、水霧用泵之能量應足以同時輸送所需之水量至所有之區域。如該系統係分為若干區段時,其佈置與能量應能同時供水至任一區段及第一款第三目與第四目所述之表面。主消防泵得供水露系統之用,但其總能量應增加水露系統所需之水量。在任何情況下,在貨物區域以外之主消防水管與水霧總管間應裝設有通過停止閥之連接管。
五、通常供其他用途用之水泵,得經認可供水至水霧總管。
六、水霧系統之管、閥、噴嘴與其他裝具,應能耐海水之腐蝕並不受火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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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載運可燃貨物者,應裝置固定化學乾粉系統,以撲滅貨物區域甲板上艏艉貨物操作區域之火災。該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該系統及化學乾粉應經認可適於匠載之貨物。
二、該系統至少應能以兩條手持軟管或噴射與手持合併軟管將乾粉輸至甲板上方敞露貨物區域及甲板上貨物管路之任何部分。該系統之驅動應利用專供此目的之氮氣等惰性氣體為之,該惰性氣體應儲存於乾粉容器附近之壓力容器內。
三、供貨物區域使用者,至少應包括兩個獨立自足式化學乾粉裝置,並附有附屬之控制器、加壓媒質固定管路、噴射器或手持軟管。但載貨容量不及一、○○○立方公尺之船舶,得經認可僅裝置一個。該系統應具有之噴射器,其布置應能保護貨物裝卸歧管區域,並能就地與遙控引動及噴射。如該噴射器能由單一位置輸送所需乾粉至所有需要涵蓋之面積,則並不要求能遙控瞄準。所有手持軟管與噴射器應能在軟管儲置捲盤或噴射器處引動。在貨物區域之後端至少應有一條手持軟管或噴射器。
四、具有兩個或多個噴射器、手持軟管或組合之滅火裝置,在乾粉容器處應有獨立之管及歧管,但設有經認可之適當設施能確保正常性能者不在此限。如該裝置附有兩根或多根之管時,其佈置應使任何或所有之噴射器與手持軟管能在額定之能量下同時或順序操作。
五、噴射器之能量不應低於每秒十公升。手持軟管應採不致扭結者,軟管應附裝有噴射率不低於每秒三.五公斤並能啟閉操作之噴嘴,在最大噴射率下該軟管應能由一人操作之。手持軟管之長度不得超過三十三公尺。如在乾粉容器與手持軟管或噴射器間設有固定管路,其長度不應超過該管路在持續或間斷使用中所能保持該乾粉在流動之狀態,且當該系統關閉時仍能清除乾粉。手持軟管與噴嘴之構造應能防風雨,或應儲置於易於接近之防風雨室內或蓋板內。
六、每一容器應儲有定量之化學乾粉,能供應各乾粉裝置所附之全部噴射器與手持軟管至少達四十五秒之噴射。其由固定噴射器防護者,其範圍應符合左表十二之要求:
表十二
┌───────────────┬────────────┐
│固定乾粉噴射器能量(每秒公斤)│最大防護範圍之距離(公尺│
│ │) │
├───────────────┼────────────┤
│ 一○ │ 一○ │
│ 二五 │ 三○ │
│ 四五 │ 四○ │
└───────────────┴────────────┘
手持軟管防護範圍之最大有效距離應與軟管本身之長度相等。如應予防護區域較噴射器或手持軟管捲盤之位置顯然高出甚多,其防護範圍之距離,應另予特別考慮。
七、船舶裝有艏或艉裝卸裝卸裝置者,其化學乾粉裝置應另予增加,至少具有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要求之一個噴射器或一條手持軟管以防護之。貨物區域前或後之貨物管路區域應以手持軟管防護之。
圍蔽空間可能有可燃液體或氣體洩漏,通常並需進入者,如貨物壓縮機與貨泵室,應裝設固定裝置,以撲滅該空間之火災,並應能將該發生火災之空間予以惰化以確保不再發生火災。該裝置應避免採用二氧化碳與蒸汽窒火系統,但其靜電之危險性業經慎重考慮者不在此限。此空間就設計之目的而言,其周界應假定為完整者。通至該空間之通風及其他任何開口應具有關閉設施。必要時應在該空間內發出聽覺警報信號,以使室內人員能在惰氣或滅火媒質通入前緊急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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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載運可燃貨物者,應備有核定型之消防人員裝具,其數量如表十三所示:
表十三
┌───────────────────┬─────┐
│貨物總容量(立方公尺) │數量(套)│
├───────────────────┼─────┤
│未滿二、○○○ │二 │
│滿二、○○○未滿五、○○○ │四 │
│滿五、○○○ │五 │
└───────────────────┴─────┘
消防人員裝具應附加之有關安全設備,依第四節之規定。供該裝具用之任何呼吸器應為自足式空氣呼吸器,其容量至少能供應自由空氣一、二○○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