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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液化氣體船載運可燃貨物者,應備有核定型之消防人員裝具,其數量如表十三所示:
表十三
┌───────────────────┬─────┐
│貨物總容量(立方公尺) │數量(套)│
├───────────────────┼─────┤
│未滿二、○○○ │二 │
│滿二、○○○未滿五、○○○ │四 │
│滿五、○○○ │五 │
└───────────────────┴─────┘
消防人員裝具應附加之有關安全設備,依第四節之規定。供該裝具用之任何呼吸器應為自足式空氣呼吸器,其容量至少能供應自由空氣一、二○○公升。